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登记流程
2017-04-11 11:27:26
一、办理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城镇常住人口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要求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必须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登记证》。
1、年满16周岁,未能升学但有就业愿望,属初次就业的历届初、高中毕(修)业生以及技职校生,其中1998年起毕(修)业的初中生、1999年起毕(修)业的高中生,年龄不满26周岁的,要接受劳动预备制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进行失业登记;
2、年满26周岁的社会闲散人员;
3、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业转失业人员;
4、劳动教养已解教或被判刑已刑释的人员;
5、原从事个体经营,现已歇业的人员;
6、中止挂靠档案的自由职业者;
7、2003年至2005年毕业至今未就业并持本市户口的高校毕业生;
8、2006年毕业后未就业,户口回到原籍(指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高校毕业生和中专、技校毕业生(自愿);
9、本市户口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城镇退役士兵;
10、已纳入就业安置进行社会保险补偿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未能就业的被征地人员;
11、外地户口迁入本市城镇的无业或失业人员(包括农转非人员)。
下列人员不列入失业登记范围:①正在就读的学生和待学人员;②无业但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③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已办理提前退休、内退及退职手续的人员;④个体劳动者及其帮工;⑤尚有劳动能力但需特殊安排的残疾人;⑥其他不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员。
二、办理程序:
1、属初次就业的:先到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进行失业登记,填写《无锡市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表》,然后到户口所在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领取《就业登记证》;
2、就业转失业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进行失业登记,填写《无锡市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表》,然后到户口所在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领取《就业登记证》。
三、申办材料:
办理失业登记时按本人所属类别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年满16周岁的初、高中毕(修)业生以及技职校生——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件、《职业资格证书》;
2、年满26周岁的社会闲散人员——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其他有关无业的证明;
3、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而失业的人员——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无锡市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4、两劳刑释或解教人员——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司法部门出具的“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
5、原从事个体经营,现已歇业的人员——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工商部门出具的歇业证明;
6、中止挂靠档案的自由职业者——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无锡市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就业通知书》;
7、2003年至2005年毕业至今未就业并持本市户口的高校毕业生——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件、学校发放的“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
8、2006年毕业离校后未就业,户口回到原籍(指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高校毕业生和中专、技校毕业生——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件、学校发放的“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
9、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需加盖市民政部门“准予领取就业登记证”章);
10、被征地农民——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无锡市征地安置镇、村务农人员缴费年限审批表”或“无锡市征地保障安置人员缴费年限核定表”;
11、外地户口迁入本市城镇的无业或失业人员(包括农转非人员)——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外地劳动部门发放的《就业登记证》或无业证明。
初次领取《就业登记证》的,需同时提供1寸免冠照片2张。
四、办理机构:
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有条件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